一、企業申請條件
(一)符合《資金辦法》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。
(二)以一般貿易方式、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商務部發布的《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(2016年版)》及根據形勢變化印發的新版《目錄》(以下簡稱《目錄》)中的產品(不含舊品),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《目錄》中的技術。
(三)進口產品的申請企業應當是《進口貨物報關單》上的收貨單位;進口技術的申請企業應當是《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》上的技術使用單位。
(四)進口產品應當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完成進口報關(以海關結關日期為準);進口技術應當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執行合同,并取得銀行出具的付匯憑證。
(五)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含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31號)規定的條款。
(六)進口《目錄》中“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”項下的設備,未列入《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(2012年調整)》(財政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海關總署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83號)。
(七)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口產品及技術總額不低于50萬美元。
二、支持方式
對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口產品及技術給予貼息方式支持。貼息標準如下:
(一)貼息本金。以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或技術的進口金額乘以人民幣匯率計算。申報項目匯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計算依據。
(二)貼息率。按照不超過2019年6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。
(三)貼息金額。按照貼息本金乘以貼息率計算,每戶企業不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,對貼息總額低于50萬人民幣的地區和中央企業不予安排貼息資金。
三、企業上報材料要求
(一)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文件,內容包括:企業基本情況、進口用途、預計可產生的效益、項目績效目標(工作和目標完成情況)等。
(二)《2019年進口貼息事項申報說明》(附表1-1)及電子數據。
(三)企業營業執照(復印件)。
(四)《2019年進口貼息事項申請表》(附表1-2)及電子數據。企業申請表需要加蓋地方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公章。
(五)進口產品訂貨合同或技術進口合同(復印件)。
(六)進口產品的,需提供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》(復印件)。
(七)進口技術的,需提供《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》、《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》及銀行出具的注明技術進口合同號的付匯憑證(復印件)。技術使用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,需提供雙方的代理合同。技術進口額是指通過轉讓、許可、委托開發、合作開發、技術咨詢等方式自非關聯企業引進《目錄》內技術所支付的技術費金額(不含設備、培訓、調試、差旅等費用,不含以年度銷售額、利潤等為基數按比例支付的技術引進費)。付匯憑證上請注明技術引進合同號、技術名稱和符合貼息條件的付匯金額。
(八)進口“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”項下的設備,需提供《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》(含進口設備清單,復印件)、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》(復印件)及《進口貨物報關單》(復印件)。如因關稅為零無法獲得免稅證明,可不提交免稅證明,但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;屬于《目錄》第三部分“鼓勵發展的重點行業”中“國家級工程(技術)研究中心、國家工程實驗室、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、重點實驗室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、新產品開發設計中心、科研中試基地、實驗基地建設”的,申報時不需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《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》,但需提交科技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國家級研究中心的認定文件。
(九)重要裝備有技術參數要求的,需提供列明商品技術參數的進口合同或產品說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。
(十)引進技術的應說明是否從關聯企業引進,企業更名的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證明材料。
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,一企一冊。